原标题: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杨涛: 保护金融消费者应与打破“刚性兑付”并重
“最近资本市场、数字货币、传销币等领域不断爆雷,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显得尤为迫切。但保护金融消费者不能走向极端,不能片面地为了增强金融消费者保护而依赖于过去行政性刚兑来兜底,某种程度上,它是不利于改变市场风险定价机制的。”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所所长助理杨涛于8月28日在第四届中国互联网安全领袖峰会“数字支付安全论坛”上表示。
由于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介入,与传统金融相比,金融消费者面对的金融产品、金融产业链、金融服务具有截然不同的特征。“要讨论金融消费者,首先需要辨识它的概念和边界。并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国金融的发展特征,对金融消费者权益内涵进行更精准地定位,制定出保护的细则。”杨涛认为。
现在为了更清晰地描述金融科技,业内经常会应用巴塞尔委员会的分离方法,它把金融科技活动分为支付结算、存贷款与资本筹集、投资管理、市场设施四类。“这说明金融科技已经对金融活动带来了深刻的影响,需要我们认识金融产业链以及所面对的不同层面的金融消费者。”杨涛表示。
“从监管层面来说,金融科技时代的金融服务产品是跨边界、跨监管部门的,是日益复杂的。迫切需要国家把原有分散在各个金融监管部门和非兼容政府主管部门内和金融消费者有关的职责梳理出来,尽快建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主管部门。”杨涛表示。
“从主体责任角度来说,对金融消费者的行政保护、司法保护、自律保护、社会保护等缺一不可,但目前来看,这样多层次、立体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格局还没有充分形成,需要进一步明确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主体责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现实模式,根据金融创新的不同特征,在事先、事中、事后,预防、监督、保护等各个层面都需要更深度地介入。”杨涛补充道。
“从长远来看,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并不是为了把它和金融机构对立起来,而是要共同建立良好的发展生态,这是金融消费者保护重要的着眼点。”杨涛强调。
(责任编辑: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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